小区树木砸坏车辆,产权单位被判赔偿

02-26 94阅读 0评论

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秦天

王先生在某单位家属院楼下停车。夜间大风吹倒路旁树干,树干砸中车辆,王先生支出修车费1万余元,其主张某被告单位是树木的所有权人,应赔偿修车费用。近日,海淀法院审理后,判决单位赔偿王先生11716元。

王先生诉称,其将车辆停放于某单位管理的家属院内,后大风将树干吹倒折断,砸中并刮伤车辆,为修理车辆,自己支出修车费11716元。王先生认为,被告单位对院内树木负有管理、维护的职责,也应对该起事故负责,应赔偿自己修车费。

被告单位辩称,树木是遭大风吹断,超出单位能够预料和控制的自然灾害,属于不可抗力事件。而且,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树木修剪养护工作,该公司会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维护,已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。而且,王先生的停车位置是该居民楼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,属于占用、堵塞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。据此,单位代理人认为,事故完全是因为王先生自身过错造成的,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查明事实,被告单位是该小区的产权人,也是小区内树木的管理人。作为树木管理人,在本市发布大风预警的情况下,该单位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,应对王先生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该单位虽将树木维护委托给物业公司,但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树木管理人的赔偿责任。王先生的停车位置并不是减轻该单位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,且事故发生的家属院内未施划停车位,王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无禁停标志,不能证明王先生违规停放车辆。最终,法院判决单位赔偿王先生修车费用。

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法官介绍,根据民法典规定,因林木折断、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,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此,产权人对小区内的树木负有管理义务,需要在平时对树木进行修剪、固定、养护,还应在风险区域竖立警示牌,排除安全隐患。尤其在气象局发布大风预警等气象灾害预警时,更需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林木折断、倾倒对他人人身、财物造成损害。本案中,某单位作为林木的管理人,在气象局发布大风预警时未采取有关措施保障他人安全,也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应当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。

那么,为何该案中,负责绿化养护服务的物业单位没有责任?法官解释说,合同具有相对性,只能约束该单位和物业公司双方,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。因此,在小区内林木折断、倾倒给他人造成损失时,单位作为管理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
法官提醒,林木折断、倾倒常常被视为一种自然现象而被忽视,但往往会造成意料之外的损害。林木的所有人、管理人负有管理、维护的职责,应当对林木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。为此,林木的所有人、管理人应当充分尽到日常管理、维护的安全保障义务,关注天气变化,对于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语,不能仅靠合同就将自己的义务转包给他人。同时,行人、车主也需要尽到注意义务,在活动时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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